關于使用無負壓供水設備單位
是否需重新申領衛生許可證件的批復
衛監督秘〔2010〕745號
蚌埠市衛生局:關于使用無負壓供水設備單位是否需重新申領衛生許可證件的批復 (ahwsjd.cn)
你局關于使用無負壓供水設備的單位是否需申領生活飲用水(二次供水)單位衛生許可證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現答復如下:
一、無負壓供水設備屬衛生部頒布的《涉及飲用水衛生安全產品分類目錄》中規定的輸配水設備,生產、銷售無負壓供水設備需向省級衛生行政部門申領衛生許可批件,建設、使用、施工單位在購進此類設備時應索取省級衛生行政部門頒發的衛生許可批件,無衛生許可批件的產品不得使用。
二、按照《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GB5749-2006)界定的二次供水定義:集中式供水在入戶之前經再度儲存、加壓和消毒或深度處理,通過管道或容器輸送給用戶的供水方式。因使用無負壓供水設備的供水方式無中間儲存環節,水質污染隱患相對較小。因此,對使用此類供水設備的供水單位可不發衛生許可證。
三、各級衛生行政部門應按照《傳染病防治法》、《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辦法》、《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GB5749-2006)等相關法律、法規、標準的規定,加強對使用無負壓供水設備的供水單位的日常監督檢查,定期或不定期對供水水質進行監測,確保供水水質符合國家標準要求。
此復
安徽省衛生廳
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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